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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问答

麦沃IVF:产假有哪些分类,可以延长吗?

发布时间:2022-04-26 点此:5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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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有哪些分类?



(一)、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二)、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三)、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四)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假可以延长吗?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我国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2011年1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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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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