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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法律

爱之晶:禁止商业代孕国家之法律规制(以色列)

发布时间:2022-05-16 点此:662次

第三节 以色列

以色列对代孕的态度经历了从禁止代孕到禁止商业代孕、允许无偿代孕的逐步开放的过程。

一、代孕的立法沿革

以色列也是禁止商业代孕的典型国家。1996年以色列国会通过了《代理孕母法》(Surrogate Motherhood Agreements Act), 明确了以色列禁止商业代孕的立场。但事实上,以色列对代孕的规制也经历了从完全禁止到有限制开放的过程。


在1996年《代理孕母法》出台之前,以色列对代孕行为是禁止的。例如,在RutiandDanny案中,Ruti和Danny是一对已婚夫妇,在妻子Ruti因为子宫颈癌切除了子宫而无法生育之后,他们希望通过代孕而拥有自己的孩子。但是以色列政府当时不承认代孕行为在以色列国内的合法性,从而不准Ruti和Danny在以色列进行代孕。Ruti和Danny遂向法院提起对以色列卫生署的诉讼。法院最后判决Ruti和Danny可以在以色列境内进行体外人工授精的程序,但胚胎的植入必须在以色列境外进行。


由于以色列对代孕行为的禁止,许多以色列夫妻出国寻求代孕。尤其是美国在BabyM案中开启了商业代孕契约合法化的大门之后,许多以色列有意向的父母赴美国寻求代孕服务。因此,为使得以色列国人可以在国内合法进行代孕,1996年以色列国会通过了《代理孕母法》该法明确了以色列允许无偿代孕,禁止商业代孕的立场,规定代理孕母除必要的医疗、法律、保险以及生产期的生活费之外,不得有任何的金钱交易,否则将被视为贩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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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偿代孕的条件

除上述行政监管之外,以色列还规定了进行代孕的条件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有意向的父母的条件、代理孕母的条件以及医疗机构的义务三个方面。


(一)有意向的父母的条件


为保障代孕儿童未来可以由父母双方教养长大成人,以色列法律规定,有意向的父母必须是异性夫妻。也就是说同性恋者以及单身男女不得进行代孕。另外,有意向的父母的年龄也有限制,男方不得超过59周岁,女方不得超过48周岁。


(二)代理孕母的条件


代理孕母年龄必须超过22周岁,不满40周岁;必须具有生产过一胎的经验,且不可有超过5次的生产经验以及不可有2次以上剖腹产的经历。(三)医疗机构的义务

医疗机构进行代孕手术之前,应对代理孕母进行检查及评估。保证代理孕母是在知悉所有代孕条件及权利义务下同意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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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孕中的亲子关系

以色列在对代孕的法律规制中,极为重视行政监管,这种重视也体现在代孕安排中亲子关系的确定上。以色列规定代孕子女一出生就将监护权先归于政府所指派的社工人员,有意向的父母应在怀孕第5个月时告知社工人员预产期和预产地点。在婴儿出生的24小时内,有意向的父母或代理孕母应通知该社工人员到达生产地点,此时社工人员为代孕儿童的唯一法定监护人。在此社工人员的监护下,代理孕母将代孕子女交与有意向的父母。有意向的父母在代孕子女出生后7日内如果没有向法院申请领养该儿童,有监护权的社工人员应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对所申请的事项下达亲权令判决,除非此判决将严重影响儿童的福利,亲权令下达后有意向的父母才得以成为代孕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对于跨国代孕安排,以色列对代孕的法律规制不包括国际私法方面的内容,因为以色列仅允许惯常居所地在以色列的、有意向的父母和代理孕母进行代孕安排。这一规则在以色列尤其重要,因此在以色列,没有关于外国代孕的官方安排,也不承认外国代孕协议。


但以色列境内不允许外国代孕并不意味着没有有意向的父母在外国进行代孕并在外国获得代孕子女。对于出生在外国的代孕儿童,以色列规定,其可以依据与有意向的父母的基因联系而进入以色列并获得以色列国籍。对于其亲子关系,以色列通常认为生产者是儿童的母亲,但是在外国代孕安排中,涉及非以色列公民的第三方为生产者,因此这一规则不适用于外国代孕。而且,外国出生证明并不能充分证明有意向的父母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因此,为了获得以色列国籍,以色列要求通过基因测试证明亲子关系。一旦有意向的父母的一方与代孕子女的基因联系被证明存在,那么代孕子女将被认为是有意向的父母自然生育的子女并以此身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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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孕安排中行政监管

以色列的《代理孕母法》有一个明显特色,即强调代孕安排中行政监管的重要性。在整个代孕安排进程中,都有各种行政监管手段。


第一,专责委员会的监管。以色列政府成立了代孕的专责委员会(theApprovingCommittee),该委员会是以色列国内唯一合法的中介团体,委员会由7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2名合格的妇产科医生、1名合格内科医生、1名临床心理学家、1名社工人员、1名律师、1名神职人员。《代理孕母法》规定,代孕安排必须在专责委员会的监管下进行,以保证代理孕母和有意向的母亲的身心健康;所有的代孕契约都需经过专责委员会核准。


第二,社工人员的介人。《代理孕母法》规定在代孕安排进行时以色列社会福利局应指派社工人员介入。有意向的父母应在代理孕母怀孕第5个月时告知社工人员预产期及预产地点;在婴儿出生的24小时内,有意向的父母或代理孕母应通知社工人员到达生产地点。从代孕儿童出生后到出生登记与亲权归属手续完成之前,该社工人员担任代孕儿童的合法监护人;并且,在有意向的父母未向法院申请领养代孕子女时,由该社工人员提出申请。


第三,在实践中,政府的行政监管实际上也起着作用。例如,在Rachel and Benjamin案中,有意向的父母 Rachel 和 Benjamin 与代理孕母 Sarah 在代孕过程中冲突不断。在Rachel尝试监督 Sarah 产科检查而引发矛盾后,以色列政府及专责委员会明确了保护代理孕母隐私权的规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对于代孕期间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在代孕协议中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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