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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法律

爱之晶:代孕及其相关概念之界定

发布时间:2022-04-27 点此:616次

代孕本身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国家,被分为不同的种类。另外,代孕还涉及一些医疗技术的运用。因此,在对各国代孕之法律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

一、代孕涉及的当事人及国家

在代孕中涉及多方当事人,最少为三方当事人:代理孕母、有意向的父母(Intending parents)和进行人工生殖技术的诊所。最多为五方当事人:代理孕母、有意向的父母、精子捐献者、卵子捐献者以及进行人工生殖技术的诊所。其中,代理孕母又称代孕者,即为有意向的父母怀孕生子,并在代孕子女出生后,放弃其母亲权利的女性。在一些国家,借腹型代孕下的代理孕母被称为“Gestationalcarriers”或“Gesta tional hosts”,本书所指代理孕母通指所有类型下的代理孕母。有意向的父母又称委托父母(Commissioning parent),是指请求他人为其怀孕生子,并有意向在儿童出生后取得其抚养权,成为代孕子女的父母的人。有意向的父母与代孕子女可能有血缘关系,也可能无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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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当前各国和各地区之间关于代孕的规制冲突极大,许多有意向的父母或代理孕母会跨境进行代孕,由此而产生跨国代孕(Cross-bordersurrogacy)。跨国代孕,有时也被表述为国际代孕(Internationalsurrogacy),是指代理孕母和有意向的父母来自不同国家的代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将其更具体地界定为代理孕母和有意向的父母居住(Resi- dent)在不同国家的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未适用惯常居所(Habituallyresident)的概念,因为其欲对跨国代孕进行广义的界定。在许多情形下,有意向的父母和代理孕母的惯常居所在同一国,但代理孕母可能仅仅暂时旅居到其他允许代孕的国家,以达到代孕的目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此种情形应被认定为跨国代孕。在跨国代孕情形下,又会产生一组关于国家的概念,即接收国(ReceivingState)和儿童出生国(State of the child's birth)。接收国是指有意向的父母居住国,以及他们将带着代孕子女返回的国家。儿童出生国是指代理孕母生产子女的国家,通常也是代理孕母居住国。在儿童出生国和接收国,通常会产生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及国籍问题。

其中对于亲子关系,通常有法定亲子关系(Legalparent- age)和血缘亲子关系(Geneticparentage)两组概念。法定亲子关系又称法定父母(Legalparents),是指基于相关法律,获得成为儿童“父母”的法定身份的人。基于该法律,法定父母将获得所有来自这个身份的权利和义务。血缘亲子关系又称血缘上的父母(Geneticparents),是指为孕育的子女提供基因物质的人。在一些语言中,它也被称为“生物学上的父母”(Biologicalparentage)。在代孕情形下,法定亲子关系和血缘亲子关系通常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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